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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審核規定
A組文件 : 雇主(透過臺灣仲介及越南仲介)辦理引進越南勞工
B組文件:雇主(無仲介服務)辦理直接重新招募原聘僱勞工
C組文件:雇主(透過臺灣仲介服務)辦理重新招募原聘僱勞工
D組文件:雇主(透過越南人力供應公司)親自辦理引進越南勞工
F組文件:雇主辦理引進越南籍雙語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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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審核規定
辦理申請引進越南勞工赴臺灣工作之文件審核規定
I、驗證時間、流程及規費:
一、收發件及認證時間:
每週收發件時間為:週一,週二,週三,週四,週五。特別情況將以當時公告而定。
每日收件時間:上午09: 00 - 11:30 時
每日發件時間:下午14: 00 - 15:30 時
驗證所需時間:5 個工作天。
二、驗證規費:新臺幣 1,000 元。
II、不予受理或退回文件之情形:
一、申請審核文件中之表格不符合本辦事處所公布表格之內容及格式。
二、文件內容未完整填寫、填寫不實或填寫處有塗改。
三、應備之文件不齊全。
四、文件約定之內容不符合中華民國法令及越南政府對前往臺灣工作之越南勞工所規定之水準。
五、申請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涉有下列違規行為:
1、故意不執行或違背經本辦事處驗證後之文件内容,致越南勞工權益受損。
2、曾與越南勞工另行簽署並執行未經本辦事處驗證之勞動契約。
3、辦理引進勞工業務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使用偽造、變造之文件。
六、其它特殊情況經本辦事處或越南海外勞工管理局決定不予受理者。
III、 勞工供應契約之相關注意事項:
一、依越南政府有關辦理輸出越南勞工赴臺灣工作業務之規定,與越南人力供應公司(以下簡稱越南公司)有供應人力合作關係之臺灣仲介公司或臺灣雇主,應與越南公司簽署勞工供應契約書。雙方於業務開始前或重新簽署時。須先將供應契約書繳交本辦事處(僅須繳交一次)備查。本辦事處同意備查後將於契約書上蓋章並將正本二份交還簽約之雙方。
二、勞工供應契約書之內容應符合越南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下列情形勞工供應契約書應重新簽署並送本辦事處註冊:
1、契約之一方或雙方變更公司名稱、住址或負責人。
2、越南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有變更,致影響勞工供應契約書重要條款之效力。
3、勞工供應契約書期限屆滿。
4、勞工供應契約書效力存續期間,連續兩年未至本辦事處申請辦理引進越南勞工文件審核業務。
三、與越南公司有供應人力合作關係之臺灣仲介公司或雇主,應於申請審核文件前通知越南公司本次招募勞工之數量,並依勞工供應契約書之內容、中華民國法律及越南政府對前往臺灣工作之越南勞工相關規定,與越南公司具體協商挑工條件及工作條件,並於越南公司確認可供應勞工後,始得向本辦事處申請審核文件。
四、建議雙方業者確實依照上述程序辦理,以加速文件審核過程,避免勞工赴臺灣後發生不必要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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